欢迎来到 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 网站
你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遇到诉讼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2020/3/3 13:37:18      点击:

一、何为诉讼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诉讼法上的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其系因某种法定事实发生而开始。如立案期间、公告期间、上诉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对于各个具体诉讼工作事项的实际情况依职权而指定的期间。如举证期间等。依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又可分为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该确定期间内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有困难,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如举证期间、普通程序审限等。不变期间是指该期间一经规定,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允许人民法院或诉讼参加人延长或缩短的期间。不变期间不仅当事人无权变更,人民法院也无权变更,如上诉期间、公告期间等。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根据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除斥期间: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如何应对


(一)“不可抗拒的事由”如何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本次肺炎疫情应可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属于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当事人可在该疫情消除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该10日期间为不变期间,过期不得再申请顺延。是否准许顺延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准许顺延期限后,顺延的期限因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而有所不同。但这只是指一般情况,对可通过其它方式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准许顺延期限。在疫情期间,当事人若出现不可抗力的事由,应当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


(二)对法定期间的顺延如何掌握?


法定期间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依据来计算顺延期间的长短。如裁定上诉的法定期间为10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开始后的第5日被确诊感染,后隔离治疗30日,治疗痊愈后又被医学观察20日,当事人应当在医学观察期满出院之日起10日内以落款明确日期的确诊证明和出院证明为主要证据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顺延期限的,应当再顺延5日。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在障碍消除后要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三)对指定期间的顺延如何掌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耽误指定期间的具体情况,决定顺延期限的长短。如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举证期间的规定,指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40日内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届满前20天被确诊感染,经30日的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顺延10日的举证期限,而无需按原来40日的举证期限来指定。又如人民法院指定于2月20日开庭审理,当事人于2月10日被确诊感染,当事人可在治愈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可指定在5日内或更短的时间内开庭,不需补足原来相差的10天时间。


三、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的,如何应对诉讼(仲裁)时效、申请执行期限


 因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权利,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1)当事人因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而住院治疗,无法主张权利;(2)当事人因属于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观察,无法主张权利;(3)当事人因政府防控疫情而采取了封路,封锁居住区域等措施,无法主张要权利。(4)当事人因其他与疫情有关的障碍导致无法主张权利。如果是债务人出现上述情况的,债权人同样面临着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因此,如果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同样可以考虑认定为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不可抗力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例如:当事人于2020年2月10日因与确诊病人密切接触被隔离,2月24日解除隔离,如果其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0年8月24日之前届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2020年8月24日之后届满,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只有在不可抗力等障碍出现前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在障碍消除后应当尽快行使诉讼权利。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除斥期间的影响?


《民法总则》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该条规定确立了除斥期间的基本规则,对除斥期间的起算规则、除斥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规则。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导致除斥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五、法律规定及司法观点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四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司法观点

1.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严格执行《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条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摘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载《法律适用》2003年6期。)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应限定在6个月内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应限定在6个月内,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不能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但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而延续最后6个月之内的,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也从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

(摘自: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法律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3、除斥期间不因当事人提出要求而变更——毕节五交化公司诉万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变更案

案例要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撤销权人应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一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当事人向政府反映或向对方提出要求等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即便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确属事实,撤销权消灭的结果也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案号:(2004)黔高民一终字第57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5年04月05日第10版)